不服車禍鑑定結果的救濟方式
車禍發生後,花了3,000元向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結果鑑定結果卻不如自己預期,甚至是對自己很不利,這時候該怎麼辦呢?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推翻鑑定會的鑑定意見呢?有的,當事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可以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1條向該轄區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申請覆議。
覆議申請期限
如果對鑑定會的鑑定有異議時,必須在收受鑑定意見書的隔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向覆議會申請覆議。
申請覆議費用
每案收費2,000元。
誰可以申請覆議
當事人、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
但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當事人就必須向司法機關聲請,請司法機關轉送覆議會覆議。司法機關是指檢察署、簡易庭或法院。
當事人需要出席覆議會議嗎?
覆議會議原則上是以書面審查進行,必要時才會通知當事人出席說明。
覆議需要多久的時間?
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案件需在受理的隔天起2個月內完成覆議,如果有特殊情形不能在2個月內完成,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能超過2個月。
覆議意見書上會記載哪些事項呢?
覆議意見書會載明申請者、當事人、一般狀況、肇事經過、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其他及覆議意見。
不服覆議結果
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向覆議會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所以如果對覆議結果還是不滿意的話,是沒有辦法再提覆議的。
相關文書表格
相關法律規定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10 條
為明確告知當事人申請覆議程序,鑑定意見書內應載明「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該轄區覆議會覆議」。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11 條
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覆議案件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
鐵公路混合性行車肇事案件鑑定事項,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覆議會受理。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15 條
覆議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覆議意見。
前項覆議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
覆議結論應在覆議會議後儘速回復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及其他當事人。
前二項覆議案件,如為司法機關囑託之案件,得依檢察官或法官書面要求,不副知當事人及關係人。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16 條
覆議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覆議。但因特殊事故,未能於二個月期限完成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囑託機關或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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