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會構成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有哪些法律責任?

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是指在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沒有下車察看情形或留在現場處理,就立即離開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法律規定

刑法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為什麼要處罰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理由是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102年修正提高刑責時的理由是內政部警政署統計97年至100年間,駕車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之事件有逐年上升之趨勢,鑒於刑法第185條之3(酒醉駕車)已於97年1月2日、100年11月30日及102年6月11日三度修正提高法定刑,為避免『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以遏阻肇事逃逸之行為。由此可知,為了保護個人生命、身體安全,才有肇事逃逸的處罰規定。

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車禍害別人受傷卻逃逸,首先要面臨的刑責是肇事逃逸罪的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更嚴重的重傷或死亡情形,刑責就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方面,肇事者是因為自己的過失導致他人受傷,所以另外會有過失傷害的刑責,可能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的罰金,重傷的話則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規定,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所以汽機車駕駛因為過失造成車禍而害他人受傷時,必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受害人醫藥費、修車費等損失。

行政責任

車禍有人受傷卻逃離現場的話,除了需要負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外,還會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開罰單處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及吊銷駕照。

沒有人受傷或死亡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致人傷害而逃逸是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換句話說,要成立肇事逃逸罪的前提是必須有人受傷或死亡,無人受傷或死亡的話,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的,因此在受害人只有車損的情況下,肇事者即使逃離現場也是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肇事駕駛如果不知道有發生車禍而駛離現場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456號判決意旨,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倘若駕駛人未發覺與人發生車禍,未作停留而離去,或是駕駛人即使察覺有異稍有停留,但以為是他人事故就逕自離開現場,因為主觀上都沒有認知到自己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所以也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肇事駕駛對於車禍的發生沒有過失也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肇事逃逸罪修正前的條文規定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對於不是因為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車禍,是不是會構成條文所規定的「肇事」,不是一般民眾可以理解或預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於是該條文在110年5月21日修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法的理由是『為使傷者於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該行為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故縱使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以維護公共交通安全、釐清交通事故責任,爰依上開解釋意旨,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臻明確。』,所以在修法後,即使駕駛人對於車禍的發生沒有過失,還是會構成肇事逃逸,只是可以減刑或免刑。

如果觸犯了肇事逃逸罪要怎麼處理?

由於過失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肇事逃逸在有人受傷的情形,建議肇事者先與受害人談和解,請受害人撤回過失傷害的告訴。而肇事逃逸罪是公訴罪,不會因為受害人撤回過失傷害的告訴就沒事,但是如果過失傷害有和解,再加上受害人傷勢輕微的話,檢察官有機會給予緩起訴處分,萬一案件起訴進到法院審理,法官也會因為有和解而給予緩刑(需符合緩刑條件)或較低的刑責。如果是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形,因為過失致死跟肇事逃逸一樣都是公訴罪,且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處理以爭取較輕的刑責。對於車禍發生駕駛人無過失的情形,法律規定可以減刑或免刑,減刑跟免刑兩者之間當然是獲判免刑比較好,至於要如何爭取免刑也是建議委由律師處理或是諮詢律師瞭解該如何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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