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說肇事逃逸需不需要跟對方和解之前,首先要了解肇事逃逸是不是公訴罪,跟公訴罪相對的叫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的話,必須要有受害人合法提起告訴,檢察官才能開始偵查,相反的,如果是公訴罪的話,不管有沒有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都有主動偵查的權利。一般車禍案件中,受傷的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當事人會希望透過和解讓對方不去提起告訴,或是將已經提起的告訴撤回,這樣就不會被判刑跟留下前科紀錄。而在肇事逃逸的案件中,由於肇事逃逸罪並沒有告訴乃論的規定,所以即使受害人沒有提告,只要警方知道有肇事逃逸的情事,就會移送到地檢署讓檢察官偵辦,也不會因為雙方有達成和解就能撤告。
肇事逃逸既然不能撤告,那還有必要跟對方談和解嗎?在檢察官一定會偵辦且不能撤告的情況下,獲得緩起訴處分是比較好的結果,而有沒有達成和解則會大大影響到檢察官願不願意給被告緩起訴處分,即使案件被起訴進到法院,有和解的話也比較有機會獲判緩刑或輕判。所以,在肇事逃逸案件中,還是建議肇事者盡力與受害人達成和解,如果不能私下自行和解的話,可以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如果還是調解不成立,記得向檢察官或法官表達有賠償意願,讓檢察官或法官通知被害人到法院進行調解,這樣即使對方不出席或是和解金額談不攏,法官也有可能認為被告有心賠償只是被害人不給機會或要求不合理賠償金額,而願意給被告緩刑或輕判。
有不少民眾在發生車禍當下,因為覺得對方沒事或只是輕傷,在有事急著離開的情況下,沒有報警處理而是直接賠給對方一筆金額當作和解,然後不久後警方找上門告知涉及肇事逃逸要移送法辦。為了避免被當成肇事逃逸,建議民眾在遇到類似狀況時,一定要報警處理,即使對方當下說沒關係,也不能確保事後不會反悔或有什麼後遺症,報警是避免日後爭議的最好辦法。如果對方嫌報警麻煩急著要離開時,可以請對方先簽和解書再離開,簽名之前要請對方出示證件確認是本人後再簽,如果對方也不肯簽和解書的話,記得留一下對方手機號碼,然後馬上用自己的手機撥打對方號碼,留下通聯記錄自保,並記下對方車牌號碼或是拍照記錄,等對方離開後再自行到警局備案。千萬不要因為趕時間而隨便處理車禍事故,為了省一點時間將來可能要花更多的時間來處理官司問題!
相關法條
刑法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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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期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如果不妥善處理被判刑超過6個月就無法易科罰金,也沒有獲判緩刑的話,被告就必須得入監執行,因此建議民眾還是要盡量與對方和解。如果一直無法達成和解或是對方要求不合理的賠償金額時,可以考慮尋求律師協助,讓律師運用專業技巧去跟對方談判,以及依案況跟被告自身狀況去爭取緩刑或輕判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