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
何種案件可以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案件須具備以下條件才可以易科罰金:
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要如何聲請易科罰金?
接獲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的傳票後,到案日當天親自攜帶現金及身分證到地檢署,向承辦人員口頭聲請就可以。如果不知道要帶多少錢,可以事先打電話詢問承辦股書記官。
易科罰金一定要本人親自聲請嗎?
如果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到案辦理易科罰金,例如在國外、在遠洋漁船上作業或生重病等,可以由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持證明文件代為辦理。
如果檢察官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要怎麼辦?
受刑人或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果認為檢察官指揮執行為不當,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科刑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
其他
罰金可否分期繳納嗎?
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依照這條規定,如果經濟或信用狀況,可以分期繳納罰金。但實際是不是可以分期繳納,要看執行檢察官依每個案件個別情況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