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案件須具備以下條件才可以易科罰金: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接獲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的傳票後,到案日當天親自攜帶現金及身分證到地檢署,向承辦人員口頭聲請就可以。如果不知道要帶多少錢,可以事先打電話詢問承辦股書記官。
如果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到案辦理易科罰金,例如在國外、在遠洋漁船上作業或生重病等,可以由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持證明文件代為辦理。
受刑人或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果認為檢察官指揮執行為不當,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科刑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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