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法院所為判決不服,在檢察官收受判決20日內向地檢署提出聲請狀說明不服理由及檢附證據或證明文件,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檢察官會審查聲請上訴有沒有超過法定上訴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如果認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就會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否則就不會提起上訴,並通知原聲請人。
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狀 範例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