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法院所為判決不服,在檢察官收受判決20日內向地檢署提出聲請狀說明不服理由及檢附證據或證明文件, […]
受傳喚人對檢察官傳訊日期無法屆時到庭必須變更期日時,可以在期日前提出書狀敘明理由或提出必須變更期日之證明向地檢 […]
告訴人對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可以在收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10日內,向地檢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敘明 […]
判決書上有載明得易科罰金的案件,受刑人可以在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向地檢署提出聲請易科罰金。 刑法第 4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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