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闖紅燈肇事遭判賠慰撫金35萬元,上訴被駁回!

高雄一名蔡小姐於民國107年3月31日17時左右,騎乘機車行經交岔路口時,沒有遵守燈光號誌,闖紅燈撞上另一名騎士劉小姐,導致劉小姐受有頭部外傷、眼睛鈍挫傷、牙根骨折等傷害,因而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蔡小姐雖然辯稱自己經過路口時的燈號為黃燈,否認有闖紅燈,但是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仍然提起公訴,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蔡小姐有期徒刑3個月。蔡小姐與劉小姐針對賠償金額沒辦法達成共識,無法和解的情況下,劉小姐只好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請求蔡小姐賠償醫療費用、看護費、手術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共928,404元,法院審理結果只判賠583,614元。蔡小姐認為法院判決精神慰撫金部分需賠償35萬元明顯過高,因此提起上訴,理由是自己是沒有工作收入的大學生,而且劉小姐已有獲得相關保險理賠,再參考受傷狀況類似的其他判決就精神慰撫金的部分只需賠償12萬元,法院的判決實在不合理,精神慰撫金應該要減少到8萬元才適當。可惜,二審法院認為被害人所受的傷害程度及精神痛苦不算輕微,而且有後遺症跟難以回復原貌的疤痕,認定原審判決並沒有不適當,蔡小姐上訴無理由而駁回她的上訴。

案件分析

大部分的民眾都知道,車禍受傷時可以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但往往不知道計算標準是什麼,因為精神上受到的痛苦很難具體計算,所以很多人就會趁機獅子大開口要求高額的賠償金,但往往經法院審理後認定的賠償金額可能連請求的十分之一都不到。精神賠償在法律上的用語是「精神慰撫金」,請求依據是民法第195條,該條規定明確寫出「…雖然不是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行為人賠償相當金額…」,所以像是身體、健康、名譽等權利收到侵害時,被害人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那究竟精神賠償金額請求多少才是合理的呢?實務上,法院在決定要判多少精神慰撫金時,除了會考量被害人受到的損害程度外,還會參考雙方當事人的年齡、職業及收入、社經地位、教育程度、案件實際發生的狀況、痛苦程度等情狀。本案中,法院檢視受害人的治療狀況、次數,並且比對受傷前後的照片,分析受傷後可能對生活帶來的不便與痛苦,再來則參考雙方的財產、所得、教育程度,將這些狀況綜合分析,才認為將精神慰撫金訂在35萬元是合理的。另外,兩件案件除非是發生事實、雙方教育程度、經濟狀況、過失情節等情狀完全相同,否則法院所判賠的精神慰撫金自然會有差異。

相關文章

車鑑結果是肇事主因,原告只能拿到3成賠償金額!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51 年台上字第 223 號 裁判要旨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 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因為精神慰撫金的計算本來就很抽象,一般民眾很難自行拿捏,請求過低會損害到自己的權益,請求過高又怕會給法官不好的觀感,這時候可以試著求助律師,律師因為長期處理案件,可以用過往辦理案件的經驗去推估賠償金額,律師也會將當事人傷後的痛苦與不便,透過書狀或開庭時陳報給法官知曉,藉著對當事人有利的部分去爭取較高的精神慰撫金!


分享文章:

免費法律諮詢,就在OK法律諮詢網!
遇到法律困境?需要專業建議?
我們以豐富的實務經驗,全心全意站在您這邊!
我們的承諾:
• 根據您的個別情況,提供個人專屬的解決方案
• 快速回應,讓您不再焦慮等待
立即採取行動,解決您的法律困擾!
📞立即詢問線上專員
📆預約律師諮詢